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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代理费? (郭国汀 律师解答 2000年10月30日 )

问:
郭律师 你好!
     冒昧请教您两个问题,望答复疑问。
    第一个问题是:我司为一国际船舶代理公司,1998年初和国内A工贸公司签定国际船舶代理合同,代理其经营的船舶。 A工贸公司并无船舶,和我司的船舶代理业务联系以及代理费用的结算均通过其业务主管人员连某办理。实际业务中,连某要求我司代理的船舶由香港B海运公司所经营,(据悉,B公司也仅是租船经营),签发提单时B公司是承运人,提单也是B公司提单,提单上签章却是由连某出具。自1998年4月起至10月连某拖欠我司代理B公司船舶的代理费达数十万元,迄今未付。1998年12月香港B公司传真我司确认拖欠费用的数额并表示愿意付清,但未有兑现。1999年3月我司向B公司发函敦促未果。随后得知香港B公司已经破产,分文不剩。而国内A公司音讯全无,仅能找到连某。目前连某已在另一公司就职,并拒绝协助追索代理费。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向连某索要欠款,或者假设能找到A公司财产,是否可以向A公司索取?
    第二个问题来自我司下属的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顺兴公司为从事国内揽货的公司,该公司货物一贯通过我司代办国际货运手续,我公司向其签发自己的提单,托运人和货物所有人均不是顺兴公司。顺兴公司自2月起拖欠我公司一笔运费款项未还,协商多次未果。最近该公司要求我司办理另一票货物,该货物的提单运费已付,但现我司打算扣留这份提单以追讨以前的费用,不知可否。 多谢

答:
Dear Sirs 您好!
谢谢您10月30日所提的问题。因近日接连出差,迟复为歉。兹就您所提的两个问题,根据我个人的初步理解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一、贵司与A公司签定国际船舶代理合同,A之业务主管连某要求贵司代理的船舶由香港B海运公司所经营,所签提单是B公司的,且B也是提单承运人。A拖欠贵司运费数十万元,B承诺由其承担拖欠运费但不久后破产。 问题:是否可以向连某追索该笔欠款?是否可以向A索赔?
    欲解决此问题,首先应分清本案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
1. 贵司与A之间存在着国际船舶代理合同。
2. A与B之间应当存在着直接的代理合同关系。
3. 连某是A的业务主管并负责与贵司的费用结算。
    据此,除非能证明连某与B公司串通欺诈贵司,连某应不承担向贵司支付拖欠运费的法律责任。但贵司仍有权向A公司追索拖欠运费款,尽管B公公司曾承诺愿意付清该欠款,但并不因此解除A公司的连带偿付责任。除非贵司明示同意解除其支付责任。
    二、顺兴公司为贵司从事国内揽货业务,其并非货物的托运人和货物所有权人,贵司签发自已的提单。顺兴公司拖欠贵司运费,是否能扣留顺兴公司办理的另一票已支付运费的提单以追索其拖欠的运费?
    贵司在法律上无权留置该提单作为追索顺兴公司以前拖欠运费的质押物。因为顺兴公司既非货物托运人也非货物所有权人,而依法承运人有义务向托运人签发放行提单。再从实际情况看,货物托运人并未拖欠贵司任何运费,而留置提单损害的是托运人的权益。
        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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